疫情之下政采監管應思考哪些問題
2020年05月21日 09:05 來源: 【打印】
開通緊急采購“綠色通道”;非緊急采購項目暫停、延期;實踐“無接觸”電子化開評標流程……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采購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與風險,為確保“保疫情防控”和“促經濟發展”兩項重點工作順利開展,筆者提出以下三點監管建議,期待政府采購因勢利導,逐步呈現有序化、高效化、便利化的發展趨勢。
規范緊急采購程序
財政部《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緊急通知》規定:“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這條規定將“緊急采購”確定為疫情期間的一種采購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對“突發事件”的釋義,我們可以將“緊急采購”解釋為“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狀態下,為完成急迫任務而緊急進行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活動之行為。”這種方式無需經財政部門備案審核,采購人可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有效提升了采購效率,緩解了采購單位的急迫需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兩大有關采購的法律依據中,并沒有明確“緊急采購”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政府采購法》第85條更是規定“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我們看到1月下旬疫情發展至今,各地發生了一些哄搶物資、哄抬物價事件,物資最緊迫的時期,供需比例嚴重失衡,大量質次價高產品存在于市場之中,很多醫療衛生物資只能從個人手中高價買到,既無合同也無發票,更無法保障產品質量。云南省大理市發生違法征用防疫口罩事件,個別部門做出的地方保護行為阻礙了防疫工作的推進,卻也從側面反映出在“賣方市場”環境下,緊急采購方式無法及時緩解部分地區物資短缺的尷尬處境。市場亟需規范統一的緊急采購制度及程序,在具體操作方面兼顧性價比與采購速度。筆者建議:
將緊急采購分類納入法律范疇,強化制度保障。為保證緊急情況下采購的高效性與適用性,建議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中必須招標的限額標準,將不同類別的緊急采購項目分別歸入《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管轄范疇。
以便捷高效作為首要目標,壓縮項目流程。對于時間相對寬裕、技術復雜、對標的質量要求較高的項目,可以采用招標、談判、磋商或詢價等采購方式進行緊急采購。可以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4條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12條的內容(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的三種方式),以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的形式邀請供應商或是在應急供應商庫中選取供應商投標,取代最為常見的發布招標公告形式,可省去數日至20日報名及公告時間;考慮市場供需傾斜度的前提下,選擇性地在招標文件條款中設置最高限價,用以限制個別供應商哄抬物價的行為;在線進行招標文件論證與項目評審,為投標供應商提供便利,節省路途時間。
公示緊急采購項目結果,體現透明原則。為避免緊急狀態下產生中標供應商坐地起價、擅自降低質量標準以及在采購各環節中滋生腐敗等情況的發生,將緊急采購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金額與標的數量及參數及時在指定媒體進行公示,讓社會和輿論監督在非常時期更好地發揮作用,也為項目后期履約驗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鋪墊。
強化采購人責任意識
特殊時期進行緊急采購看似簡易,無需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查與監督,但實際上,“自由度”的提升加重了采購人的角色分量,稍有差池采購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全面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全力打贏防疫攻堅戰的當前,如何提升采購人的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憂患意識,成為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重心。緊急情況下,應要求采購人在以下三點中引起注意:
建立單位緊急采購內控機制。“緊急采購”免除了采購單位向相關部門備案的程序,但采購單位的內部程序依然要按部就班地開展。采購人需要綜合考慮采購程序、采購時效、資金使用效益三方面因素,在編制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環節兼顧靈活性與合法性,保證采購質量。
嚴禁模糊緊急采購項目界限。疫情期間采購人應依據項目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執行緊急采購,避免出現與疫情防控不相關的項目或是采購時間較為充足的防疫項目規避備案、招投標程序,搭乘緊急采購“順風車”的行為。
加強緊急采購項目資料的管理。疫情防控項目較普通項目獲取的社會關注度更高,且前期未經過財政部門備案審核,疫情結束后或將成為紀檢、審計及相關監管部門檢查的重點。采購人需要留存采購文件、發票票據、采購合同、驗收報告以及單位出具的項目執行緊急采購的說明,因時間緊張未能及時簽訂合同、開具發票的,可后期補充。
快速推進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平臺運行
按照財政部《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線提供采購文件、投標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當前,各地積極推進“無接觸”服務模式,電子化采購平臺在全國迅速鋪開,不但減少了人員聚集,且有效解決了外地供應商參與現場投標困難等問題。如果可以充分利用電子化采購的途徑,發揮電子化采購的優勢,在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時必然有助于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在緊急情況發生時更是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應急物資采購網絡平臺。疫情期間,多地在網上商城開辟了防疫物資專區,為疫情緊急采購供需信息的對接提供了渠道,大幅提升了采購效率,是值得推行的有效經驗。國家可依托財政、發改部門指定網站等既有平臺開通應急物資采購渠道,吸納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等相關行業無不良失信行為的制造商及代理商入駐平臺,保證各省市均有相對數量的供應商入駐,優勝劣汰、定期更新,形成數量充足且相對穩定的應急供應商庫,保障緊急情況下的物資采購與調度。
以電子化帶動政府采購優惠政策落實。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將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到位,盡快扶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經濟社會形勢是財政監管部門的重點工作。可以借助電子化途徑,使各地支持脫貧攻堅、中小微企業、節能環保及產品創新等政府采購優惠政策通過電子識別得以實現,系統應當設置自動提示預留比例、價格扣除、優先采購及強制采購等功能,避免人為原因造成優惠政策未執行或出現計算錯誤等現象。
通過線上監管功能抵制不法行為。特殊時期下的政府采購項目往往“時間緊”“任務重”,必須要有較平時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舉措,盡可能節約財政資金,避免采購過程中滋生腐敗行為,防止出現對采購單位以及社會造成的損失與風險。開通線上監管功能,一方面,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做到公開透明和項目全流程追溯;另一方面,在技術上對違規行為實現實時預警,盡可能縮小采購當事人惡意串通、暗箱操作的空間。順勢而為,乘勢而上,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平臺正向著科技化、高效化、精準化的方向快速邁進,為政府采購發展提供強大助力。
(作者單位:河北省滄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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