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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2022年01月04日 15:0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構建綠色建材應用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征信評價體系,凈化市場風氣,促進良性循環。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青島市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構建綠色建材的誠信評價體系,凈化市場風氣,促進良性循環。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青島市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涉及的采購人及相關市場主體的誠信管理。
本暫行辦法所稱誠信管理,是指對采購人及相關市場主體與試點工作有關的誠信信息的收集、記錄、評價、發布和運用等行為。
第三條 誠信管理堅持“客觀公正、科學適用、服務綠色、共享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內試點工作涉及的誠信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組織。
其他區域內試點項目涉及的誠信管理工作由各區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
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采購人及相關市場主體在試點工作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不遵守信用承諾、不履行約定義務等影響試點工作正常開展的不誠信行為。
第二章 試點工作相關主體不良行為
第六條 建設單位(采購人)在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未按照政府采購綠色建材采購要求選取綠色建材的;
2.未按規定執行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有關要求的;
3.未及時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對涉及綠色建材的施工圖不明確之處進行溝通并形成書面文件的;
4.合同簽訂過程中,對招標文件擬定合同中約定的綠色建材相關條款進行刪減、修改的;
5.未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涉及綠色建材的質量管理體系;
6.未明確專職人員對綠色建材采購及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職責的;
7.試點項目開工前,未針對設計文件中綠色建材的相關內容,組織專項會審,開展設計交底并形成書面紀要的;
8.未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責任主體單位,分階段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綠色建材相關內容是否已按設計文件實施,并滿足《青島市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以下簡稱《需求標準》)及國家、地方其他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且形成書面文件的;
9.未及時組織施工單位、供應商等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綠色建材的履約驗收的;
10.未嚴格綠色建材的質量檢測管理,違規減少綠色建材的檢測項目和數量的;
11.未建立健全綠色建材相關內容的專項資料檔案的;
12.未組織開展綠色建材專項驗收,并出具驗收結論的。
第七條 設計單位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未形成綠色建材設計交底書面紀要的;
2.未積極提供綠色建材相關技術標準,且協助指導施工單位進行新技術、新工藝的施工的。
第八條 審圖機構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未確定熟悉綠色建材設計使用及性能要求的人員作為綠色建材專項審查的;
2.未根據《青島市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試點項目施工圖綠色建筑與綠色建材設計專篇要點》(以下簡稱《設計專篇要點》)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落實試點項目《需求標準》的相關內容,即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未按照政府采購綠色建材采購要求選取或通過招投標采購綠色建材的;
2.未按規定執行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有關要求的;
3.未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涉及綠色建材的施工管理體系和組織機構;
4.未確定綠色建材試點工作責任人的;
5.未建立綠色建材進場專項臺賬的;
6.未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需求標準》的規定、以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綠色建材相關施工的;
7.未在綠色建材進場驗收時,核查質量證明文件,包括合格證、型式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符合性證明的;
8.未嚴格按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做好綠色建材的進場驗收工作,并用于工程現場的;
9.未按要求對進場的綠色建材進行復驗,且復驗項目應滿足國家、青島市現行標準及規范要求的;
10.未隨機抽取綠色建材復驗樣本的;
11.取樣、送檢的綠色建材檢測試樣本不符合取樣、送檢要求的;
12.未根據施工合同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完整綠色建材資料且自評為合格的驗收報告的;
13.未及時整理、審核、收集綠色建材相關資料的。
第十條 監理單位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未嚴格按照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監督施工單位做好綠色建材的進場驗收工作的;
2.綠色建材進場驗收時,未核查質量證明文件,包括合格證、型式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符合性證明的;
3.未確定見證人員對施工現場綠色建材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且保證取樣和送檢的真實性的。
第十一條 綠色建材供應商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綠色建材供貨時,未提供滿足《青島市綠色建材信息登記采信工作指南(試行)》要求的產品認證證書、檢測報告及符合性證明三項材料中任意一項的;
2.供貨的綠色建材不符合《需求標準》中綠色要求及品質屬性要求的。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參與試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良行為:
1.出具的涉及綠色建材的型式檢驗(報告)未完整描述受檢綠色建材的委托人名稱及地址、制造商名稱及地址、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描述、型號、規格、測試單元劃分的;
2.出具的檢驗報告未體現《需求標準》《設計專篇要點》相應指標的要求的測試結果的。
第三章 誠信記錄與評價
第十三條 不良行為信息的來源包括有關單位、個人的控告、檢舉或情況反映,試點工作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及相關市場主體的考核評價和監督管理,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共享信息。
第十四條 誠信評價采取量化動態計分,試點項目的采購人及相關市場主體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試點工作不良行為進行分數扣減,每發生一次不良行為,扣5分,不良記錄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五條 被記錄不良行為信息的采購人或相關市場主體,自記錄之日起六個月后,可以申請評價記錄修復。其中試點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未執行綠色建材采購要求的行為,不得實施修復不良記錄。
評價記錄修復由采購人或相關市場主體向記錄其信息的試點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作出書面承諾。主管部門認為已整改到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允許修復。
第四章 誠信評價的運用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由各級住建、財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記錄,并在各主管部門相關信息網站上公示采購人及相關市場主體誠信評價分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誠信信息的收集、記錄、評價、發布和運用等相關活動,應當合法、客觀、及時,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試點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誠信評價過程中發現相關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工作結束后,相關誠信暫行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青島市財政局聯合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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