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2年08月23日 08:19 來源: 【打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為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關于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
(一)評價主體和對象。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從財政部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并對專家進行履職評價。
(二)評價方式。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活動結束后,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遵守評審紀律、評審工作質量等情況逐項打分,作出評價。
(三)結果運用。財政部定期根據每位評審專家累計平均得分,對排名位于后1/3的評審專家,將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
(一)評價主體和對象。對在財政部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代理機構,由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對其進行履職評價。
(二)評價方式。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通過評價系統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文件編寫質量、評審活動組織等情況逐項打分,作出評價。
(三)結果運用。財政部將采購代理機構年度平均得分計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得分,滿分為5分。采購代理機構累計接受評價的次數和累計平均得分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供采購人在選取采購代理機構時參考。
三、工作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規定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工作,不得虛假評價。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履職評價的得分情況,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提升評審工作質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不斷加強內控管理,增強采購文件編制、評審活動組織等服務能力,提升采購代理專業化水平。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評價指標,在本地區組織開展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評價。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
2.對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
財政部辦公廳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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