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11日 12:2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問題1:完善的市場規則對成功組織采購活動具有決定性作用,理想中的市場規則應該是怎樣的?
理想中的市場規則,應當以誠信為前提。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中的帝王條款。政府采購活動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市場上購買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活動,交易雙方無疑都應當恪守誠信原則。
從政府采購方式的交易特征來看,除單一來源采購之外,都屬于競爭性采購方式,這些方式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對交易雙方誠信方面的要求極為嚴格。例如:在要約邀請階段,要求采購人公布采購項目的詳細信息;在要約階段,要求供應商只能從采購人公開公布的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獲取相關信息,禁止供應商私下勾兌采購人獲取更多的信息;在評審階段,評審委員會只對供應商提供的紙質或電子響應文件進行評審,而不對其超出響應文件以外的其他范圍進行評審。政府采購方式的特點決定了交易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諾都應當是客觀、真實和可靠的,而且是會依約完成的。
理想中的市場規則,應當以公平為基石。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公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交易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設置應當公平。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市場地位是不平等的,采購人一方享有規則的制定權,處于強勢地位;供應商一方是交易活動的響應方,只能遵守采購人制定的游戲規則,無疑處于弱勢地位。采購實踐中,常有一些采購人利用這一優勢,在交易過程或合同條款中把所有的風險都轉嫁給供應商,這種行為是不妥的。二是采購人應當公平地對待每一位供應商。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些采購人通過設置傾向性條款以達到限制、排斥或指向特定供應商的行為,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理想中的市場規則,應當以守法為準則。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和法律規定,自覺抵制不良行為,不相互串通損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不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不與評審專家相互勾結謀取成交;不以弄虛作假、向采購人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成交。
總之,理想的政府采購市場規則,應當是以采購人的合理需求為導向,建立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主旨,兼顧產業扶持、宏觀調控和廉政建設等輔助功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問題2:在日常組織采購活動的過程中,貴單位為維護市場規則做了哪些事,有哪些經驗和困惑?
多年來,上海百通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堅持“依法代理 規范操作”,政府采購等多項業務均取得了長足發展,主營業務涵蓋招標采購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項目管理(代建)四大版塊,綜合咨詢收入連續多年超過億元。
公司在維護市場規則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守法經營,不踩法律政策紅線。公司在從事政府代理活動中,始終遵守相關規定,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同時本著合理有序競爭的原則參與項目投標、合同洽談,不以惡意低價競爭等手段獲得項目。
二是找準定位,規避從業法律風險。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屬于民事行為中的被委托方,只有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開展代理活動,并從專業角度協助業主自覺抵制違法行為,幫助業主規避潛在法律風險,才能真正服務好業主。在日常采購實踐中,也有個別業主要求設置一些不合理條件,我們通過耐心細致地向業主說明現行政策規定,使業主明白依法采購是從事采購活動的基本要求和從業底限,只有依法采購才能做到“既能找到自己滿意的供應商,又無須承擔法律風險”的道理。
問題3:操作機構作為聯系采購人、供應商的橋梁和紐帶,應該怎樣身體力行地執行市場規則?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所面對的客戶是采購人,如何保證采購目標的實現是客戶關心的重點。在代理過程中,采購人難免會提出這樣那樣的要求,有些要求是合理的,也有些要求與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作為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快速識別并合理作出判斷的能力,才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為委托人爭取更多的合法利益。
作為采購代理機構,要始終保持與業主方的良好聯系和溝通,及時收集招標采購行業的新政策、新知識,通過業務交流、專題研討、合同洽談等多種形式,向采購人宣傳“依法采購”觀念,促進雙方共同樹立依法采購理念;在采購實踐中,應當恪守法律底線,強化客戶至上的理念,盡心盡力維護好采購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共同打造公開透明、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競爭環境。
問題4:完善市場規則需要相關各方共同努力,您對監管部門、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有哪些希望或者是建議?
不可否認,在市場誠信體系尚不太健全的現階段,以公平競爭為主要特點的政府采購機制,其制度優勢的體現無疑會受到很大制約。實踐中,明招暗定、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不誠信現象時有發生,在一些地方還有蔓延趨勢。這些不良現象,都對現行政府采購制度造成重大傷害。
但從實踐需求來看,政府采購制度顯然無法等到市場誠信體系完全建成后才進行推廣,更何況誠信體系建設原本就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目前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還比較薄弱的大環境下,特別需要采購人、供應商、行政監管部門和其他采購參與主體共同努力,積極投身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制度的獨特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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