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采購法》與GPA、CPTPP的比較分析與法律修改建議
2024年09月04日 09:10 來源:中財培公眾號 【打印】
——GPA、CPTPP及其文本比較分析
■ 王周歡
目前,我國正處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階段,對內正在緊鑼密鼓地修訂《政府采購法》,以期實現《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兩法合一。對外正處于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談判階段,加入GPA需要調整國內法。同時,我國正積極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CPTPP涉及政府采購,加入CPTPP需要全面達到CPTPP規則標準。
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為適應推進更深層次、更高水平對外開發的要求,應當統籌對內改革與對外開放,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成熟經驗,推動國內政府采購制度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本文比較研究我國《政府采購法》與GPA、CPTPP之間的主要差異,并提出修訂《政府采購法》的建議。
一、GPA、CPTPP及其文本比較分析
(一)GPA與我國加入GPA談判
《政府采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簡稱“GPA”)WTO的一項諸邊協定,目標是促進參加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諸邊協定即由WTO締約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簽署,通過相互談判確定政府采購開放的程度。
GPA誕生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東京回合談判期間,1979年4月12日,在GATT東京回合談判上,GPA首個版本1979年GPA簽署,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7年,GPA締約方對1979年GPA年作了較大修改。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后期,1979年GPA的締約方開始進行新的政府采購協定談判,并于1993年12月15日結束談判,此次修改的協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署,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即1994年GPA。2012年3月30日,1994年GPA參加方通過了《關于修改〈政府采購協定〉的議定書》,并于2014年4月6日生效。目前GPA共有21個參加方,48個國家和地區。
2001年,中國加入WTO,只是加入了所謂“一攬子協定”,即《馬拉喀什協定》本身以及前三個附件,對于不屬于一攬子協定的附件四中的GPA,中國并未加入。但是,中國政府在入世文件明確表示中國承諾加入GPA。為了履行入世承諾,中國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遞交了加入GPA的申請書和初步出價清單。正式啟動了加入GPA談判。2008年中國向WTO提交了關于政府采購法律體制的國情報告,標志著法律調整談判正式啟動。2009年提交了中國加入GPA出價路線圖,表明我國出價的基本立場。2010年7月,我國提交了修改后的出價,2011年12月,我國提交了第三份出價,出價范圍由中央部門擴大到地方政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五個省市列入2011年第三份出價范圍。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8年,我國提交了第四份、第五份、第六份和第七份出價。目前,我國加入GPA的談判已進入修改出價和法律調整并舉的關鍵階段。
(二)CPTPP與我國申請加入CPTPP
CPTPP全稱為《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是由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智利、新西蘭、新加坡、文萊、馬來西亞、越南、墨西哥和秘魯等11個亞太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涵蓋經濟、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
2015年10月,美國、日本及加拿大等12個國家達成TPP。2017年1月23日,美國正式宣布美國退出TPP。11月11日,由啟動TPP談判的11個亞太國家共同發布了一份聯合聲明,宣布“已經就新的協議達成了基礎性的重要共識”,并決定協定改名為“全面且先進的TPP”(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2018年3月8日,參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談判的11國代表在智利首都圣地亞哥舉行協定簽字儀式。12月30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正式生效。
2021年9月16日,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向《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保存方新西蘭貿易與出口增長部長奧康納提交了中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的書面信函。
2021年9月16日,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向《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保存方新西蘭貿易與出口增長部長奧康納提交了中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的書面信函。11月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以視頻方式出席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強調中國將深度參與綠色低碳、數字經濟等國際合作,積極推進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
2022年2月17日下午,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關于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中方已經就協定內容進行了充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評估。中方愿通過改革,努力全面達到CPTPP規則標準,并在市場準入領域作出超過中方現有締約實踐的高水平開放承諾,向各成員提供具有巨大商業利益的市場準入機會。中方正按照CPTPP有關加入程序,與各成員進行接觸磋商。
CPTPP是跨太平洋地區最具影響力的自貿協定之一,CPTPP覆蓋4.98億人口,國內生產總值之和占全球經濟總量的13%。加入該協定可以讓中國更好地融入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增強經濟合作和競爭力,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結構調整升級。同時,CPTPP還將對亞太地區的經濟秩序和貿易格局產生深遠影響,有助于促進成員國之間的互信和合作,并成為推動全球自由貿易和多邊主義的樣板。
CPTPP包括序言和30章正文,其中第15章規定了政府采購。
(三)GPA與CPTPP第15章之比較分析
GPA包括序言與22條正文,CPTPP第15章共24條。相關條文對比如下:
GPA |
CPTPP |
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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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定義 |
第15.1條 定義 |
第2條 適用范圍與涵蓋范圍 |
第15.2條 適用范圍 |
第3條 安全和一般例外 |
第15.3條 例外 |
第4條 總則 |
第15.4條 總則 |
第5條 發展中國家 |
第15.5條 過渡性措施 |
第6條 采購制度的信息 |
第15.6 采購信息的公布 |
第7條 通知 |
第15.7條 意向采購通知 |
第8條 參加條件 |
第15.8條 參加條件 |
第9條 供應商資格 |
第15.9條 供應商資格 |
第10條 技術規格和招標文件 |
第15.12條 技術規格 第15.13條 招標文件 |
第11條 時限 |
第15.14條 期限 |
第12條 談判 |
第15.11條 談判 |
第13條 限制性招標 |
第15.10條 限制性招標 |
第14條 電子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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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投標的處理和合同的授予 |
第15.15條 投標的處理和合同授予 |
第16條 采購信息的透明度 |
第15.16條 合同的授予后的信息 |
第17條 信息披露 |
第15.17條 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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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8條 保證采購實踐中的誠信 |
第18條 國內審查程序 |
第15.19條 國內審查 |
第19條 涵蓋范圍的修改與更正 |
第15.20條 附件的修改和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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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1條 便利中小企業的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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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條 合作 |
第20條 磋商和爭端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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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機構 |
第15.23條 政府采購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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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4條,進一步談判 |
第22條 最后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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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的條文與GPA基本保持一致,其主要差異有以下幾個方面:
1、CPTPP第15.1條(定義)中增加了“建設-經營-轉讓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其涵蓋范圍包括“建設-經營-轉讓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CPTPP第15.2條第2款(b));GPA的涵蓋范圍未明確規定“建設-經營-轉讓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但部分GPA參加方的的出價已涵蓋建設-經營-轉讓合同。
2、對涵蓋采購的界定,GPA第2條(適用范圍和涵蓋范圍)第2款規定,涵蓋采購指為政府采購目的而進行的采購;而CPTPP對涵蓋采購的界定并未明確規定“為政府采購目的”(for government purposes)。
3、GPA第2條(適用范圍和涵蓋范圍)第7款規定了“續生采購(recurring contracts)”估價的依據;CPTPP并未規定“續生采購”的估計依據。
4、GPA第4條(總則)第4款規定采購實施的基本要求,包括避免利益沖突;及避免腐敗行為;CPTPP第15.4條(總則)第4款僅規定了采購方法的使用。
5、GPA第7條(通知)第3款規定了“簡要通知(Summary Notice)”;CPTPP未做相關規定。
6、GPA第8條(參加條件)第4款規定,供應商如存在“有關嚴重犯罪或其他嚴重罪行的終審判決”或者“瀆職罪或負面影響供應商商業誠實性的行為或不作為”的,采購實體可排除其參加;CPTPP未有相應規定。
7、GPA第14條規定了“電子拍賣(Electronic Auctions)”;CPTPP未規定電子拍賣程序。
8、CPTPP第15.10條(限制性招標)第2款增列(f)項:“如最初合同未包括但屬招標文件內的額外建筑服務,由于未能預見的情況,對于完成其中所述建筑服務而成為必要。然而,如授予額外建筑服務合同的總額不得超過最初合同額的50%;”為限制性招標的情形;GPA無此項規定。
9、GPA第15條(投標處理和合同授予)第6款規定了低價投標的處理,如一采購實體收到一價格大大低于已提交投標價格的投標,則該實體。可向該供應商驗證是否滿足參加的條件并能夠履行合同條款;CPTPP并未規定低價投標處理條款。
10、GPA第16條(采購信息的透明度)第2款規定,合同授予的決定,采購實體應不遲于合同授予后的72天在附錄3所列的有關紙質或電子媒介中公布通知;CPTPP沒有公布時間的限制。
11、GPA第16條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規定了“統計數字的收集和報告”;CPTPP沒有相關規定。
12、CPTPP第15.18條(保證采購實踐中的誠信),要求“每一締約方應保證設有刑事或行政措施以處理政府采購中的腐敗行為。”;GPA未做專門的規定。
13、GPA第18條(國內審查程序)第6款規定的審查程序包括:申訴程序參與人有權被代表或陪同;參與人應可參加所有申訴程序;參與人有權請求申訴程序公開進行和請求證人出席。CPTPP未有相關規定。
14、GPA第19條(涵蓋范圍的修訂和更改)第5款修改的實施;第6款實質相等的涵蓋范圍的撤銷;第7款便利異議解決的仲裁程序。CPTPP未有相關規定。
15、CPTPP第15.21條(便利中小企業的參加)規定了便利中小企業參加的要求和具體措施。第2款規定,如一締約方維持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待遇的措施,則該締約方應保證該措施的透明度,包括資格標準。第3款規定,為便利中小企業參加涵蓋采購,每一締約方應在可能的限度內并在適當情況下:(a)在一單一電子門戶提供包括中小企業定義在內的與采購相關的全面信息;(b)努力免費提供所有招標文件;(c)通過電子方式或通過其他新型信息或通信技術開展采購;以及(d)考慮采購的規模、設計和結構,包括中小企業使用合同分包。GPA未做專門規定,在第22條(最后條款)未來談判和未來工作計劃中涉及中小企業待遇。
16、CPTPP第15.22條(合作)規定了締約方開展合作的具體事項,包括:(a)便利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特別是中小企業;(b) 交流經驗和信息,例如監管框架、最佳實踐和統計數據;(c)開發和擴大電子方式在政府采購體制中的使用;(d)在最佳政府采購實踐中增強政府官員能力;(e) 加強機制建設以滿足本章規定;以及(f)增強提供多語種采購機會的能力。 GPA未有相關條款。
17、GPA第22條(最后條款)的相關內容,CPTPP在第30章(最后條款)做了規定。GPA第22條第4款(國家立法)規定,每一參加方應保證,在不遲于本協定對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法規、管理程序及其采購實體適用的規則、程序和做法符合本協定的規定。(作者系財政部政府采購立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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