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1年起將不再制定統一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2020年09月16日 09:22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根據財政部《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財庫[2019]69號)有關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日前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新目錄》)。
根據《新目錄》,新一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共設有貨物、服務兩個一級品目。其中,貨物類品目包括通用設備、家具用具、辦公消耗用品及類似物品3個二級品目;服務類項目包括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維修和保養服務、商務服務、房地產服務4個二級品目。
值得關注的是,《新目錄》提出,自2021年起,自治區財政廳將不再制定統一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按照“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由自治區本級主管部門發揮采購人主體責任,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結合自身業務和行業特點,自行確定本部門或系統部門基追蹤采購目錄,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后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自行組織實施。各地(州市)有關部門應參照自治區本級主管部門確定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執行。
關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新目錄》規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預算單位采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目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新目錄》規定,單項采購金額達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另外,《新目錄》還就政府采購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購預算和執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項目;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涉密采購;政府采購資產配置要求;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自治區駐外單位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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