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專家費發放難題浙江給出操作“說明書”
2020年10月16日 08:4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浙江省財政廳近日進一步明確了評審專家費的發放標準、納稅等問題。其中強調,專家評審費不得包含在社會中介代理服務費內,也不得向供應商收取。
浙江省財政廳在針對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要求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費相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對于多個同類型項目或同一項目分多個標項,由同一組評審專家集中時間進行評審的,按合計評審時間根據規定標準計算發放專家評審費,不應按照項目或者標項分別計算。
在評審專家費納稅方面,浙江省財政廳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費是專家提供評審服務后取得的報酬,現行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為稅前收入。專家評審收入申報納稅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部門的制度辦法執行。采購組織機構應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協助評審專家辦理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等手續。
浙江省財政廳還強調,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及時支付專家評審費,不得拖欠。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為提高勞務報酬專家評審費支付效率,經采購人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可在協商一致,并在代理協議中明確約定,由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先行代為支付后,再與采購人進行清算收回,采購人應當及時支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墊支款項。專家評審費不得包含在社會中介代理服務費內,也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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