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發布《浙江省政府采購禁止行為清單指引(一)》
2023年04月11日 11:0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浙江省財政廳近日發布《浙江省政府采購禁止行為清單指引(一)》(以下簡稱《清單指引》),為政府采購參與人員列出7類63項禁止行為,涵蓋信息公開、采購需求、采購組織等采購全過程。
在列出的禁止行為中,信息公開類禁止行為13項,包括未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未按規定公開采購預算,未按規定公開評審過程等。《清單指引》提出,在浙江政府采購網發布采購結果公告的同時,應公開評審專家抽取規則、開標情況、資格審查情況、符合性審查情況、專家評分情況、中標(成交)候選人推薦情況等。
采購管理類禁止行為11項,包括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條件的機構組織采購,干預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采購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未執行采購人代表委派制度等。《清單指引》明確,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活動評審,既是采購人的權利也是職責。采購人應當委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授權函應當明確采購人代表的權責。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不得領取評審費。采購人代表可以是外單位工作人員,但本項目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參與評審。
采購需求類禁止行為11項,包括未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未按規定開展采購需求調查,未按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未按規定降低政府采購制度交易成本等。《清單指引》要求,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
采購組織類禁止行為16項,包括采購信息披露不對等,泄露信息和隱私,未按規定組織評審,非法改變評審結果,擅自終止采購活動,未按規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等。《清單指引》強調,就同一采購項目不得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例如:除已公開的采購文件、澄清更正文件外,向供應商額外提供材料;為特定投標人詢問、踏勘提供便利;僅針對中小企業中標(成交)提高預付款比例的,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大型企業中標(成交)的預付款比例等。不得強制供應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不得將在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以及審計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約定驗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預留質量保證金。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自收到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
評審專家禁止行為3項,包括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未依法遵守回避制度,未依法遵守評審紀律。
供應商禁止行為4項,包括違反供應商限制條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影響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行為,未依法依規簽訂合同,未依法依規履行合同。《清單指引》明確,供應商不得替采購人支付評審勞務費,不得替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支付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會務費用。
詢問質疑投訴類禁止行為5項,包括未按規定處理詢問事項,未按規定處理質疑事項,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質疑或投訴,虛假、惡意投訴行為,未按規定進行投訴答復或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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