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標國際規則推進政采改革
2024年08月13日 09:0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上海市財政局近日印發《關于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試點地區政府采購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政府采購領域邊境后改革作出部署。《意見》從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競爭范圍、采購程序、信息公開、電子化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爭議解決等9個方面提出了18項具體舉措。
《意見》規定,試點地區采購人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原則上應實行公開競爭。公開競爭是指通過發布采購公告(公開招標公告、框架協議征集公告、談判公告、磋商公告或詢價公告等)的方式邀請并接受不特定供應商進行投標或者響應的采購程序。此外,進行有限競爭的,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有限競爭是指通過發出邀請書方式邀請特定供應商參與投標或者響應的采購程序。
在采購程序方面,《意見》要求,試點地區采購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預算金額200萬元以上貨物、服務項目,自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原則上不少于25日,緊急情況下不少于10日。實施招標時,自招標公告發布、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等標期)一般不少于40日。符合縮短等標期情形的,等標期可以縮短,但縮短后不得少于10日。每符合招標公告通過電子方式公布、招標文件可以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通過電子方式獲得、通過電子方式接受投標這3種情形中的一種的,等標期可以縮短5日。符合在招標公告發布前至少40日但不超過12個月內,已公布采購意向,其中采購意向內容包括:關于采購標的的描述,招標公告預計發布日期,預計投標截止日期,獲取采購有關文件的地點、方式等;能夠合理證明屬于緊急狀態;采購規則標準統一、市場供應充足的商業性貨物或服務3種情形之一的,等標期可以縮短至不少于10日。
針對爭議解決,《意見》明確,供應商認為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試點地區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對試點地區采購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試點地區采購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審查主管機關投訴。鼓勵試點地區采購人和投訴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爭議。
《意見》還提出,試點地區采購人在編制政府采購需求時可以設置關于環境保護以及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采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國際標準。試點地區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公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詢價小組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理由。項目采購采用最低評標(審)價法的,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時應同時公告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等原因進行價格扣除后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報價;項目采購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時應當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總得分。試點地區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的規模、設計和結構等實際情況,通過整體預留、預留采購包、聯合體形式預留、合同分包形式預留等方法,按規定比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試點地區采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采購人或與采購人存在管理關系的單位在履行采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拒絕其參與采購活動,但應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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