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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筑牢法治保障網——訪全國人大代表劉守民

2022年03月09日 11:0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打印

   ■ 本報記者 吳敏 
  “給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出臺的《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點個贊!”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稱贊道,該文件的出臺讓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更具規范性,律師們也在這個文件的落實中感受到了公平。
  資金能落實
  履約有保障
  為積極穩妥、依法規范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根據政府采購和購買服務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法律服務工作實際,2020年底,司法部、財政部出臺《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促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有序開展。
  該《意見》出臺1年多了,劉守民對此感受深刻。“我主要在四川執業,因此,對于四川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落實情況深有感觸。”他說,當初出臺《意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為了落實購買法律服務的資金保障。雖然本人不是很清楚所有地方政府的資金安排情況,但從本人及所在律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政府客戶來看,從前期的采購預算到采購計劃,再到后期的項目驗收和服務費支付都能夠得到保障和及時落實。
  權利與義務應是對等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資金得到了落實,履約責任也要有保障。《意見》強調,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和驗收評估,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服務費用。承接主體應當認真履行合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規范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
  對此,劉守民表示,法律服務是一個專業壁壘相對較高的行業,且政府購買的法律服務工作將直接影響政府行為的合法性,這就決定了政府各部門在購買法律服務時會特別強調服務能力和工作質量。在提出采購需求時,購買主體會對律師事務所提出明確的考核或驗收條件,以此作為是否支付(或增加/減少支付)律師服務費的前置條件。在他了解并參與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中,購買主體對法律服務是有較高期待和要求的,因此,他們會對律師事務所提出明確的考核條件或驗收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會按照既定的要求進行考核或驗收。相應地,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服務的提供方,也應該在為政府各部門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嚴于律己。一方面,應按照律師執業要求指派負責任的、有能力的、符合政府實際需要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另一方面,還要嚴格遵守采購文件的各項具體法律服務要求。
  采購有程序
  競爭更公平
 《意見》實施1年多來,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在程序上更明確、合理,競爭也更加公平。
 《意見》明確,在采購管理方面,購買主體應當綜合考慮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公平擇優的原則,采用適當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并參照所在區域同類法律服務的市場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價格。
  在實踐中,落實情況是怎樣的?據劉守民介紹,就四川而言,2021年12月17日,四川省財政廳印發了《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五章對購買方式做出了具體規定。該文件主要沿用政府采購法的既有規定,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服務項目仍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定方式購買服務,主要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競爭性磋商,對于沒有達到前述標準的購買服務項目則按照既有規定和要求予以執行和監督。具體到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這一領域,他了解及參與的項目絕大部分是采用競爭性磋商這一方式進行的。在競爭性磋商采購中,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審能夠從價格條件、商務條件、技術條件、服務方案等多項維度篩選滿足項目要求的法律服務供應商,相比于其他評審方式更能夠體現出競爭性、差異性。因此,他認為,當前實踐中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是比較符合市場實際情況的。
  采購文件的內容是最能體現公平性的。為防止不正當競爭,《意見》提出,購買主體應當依法保障承接主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權利,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對此,劉守民首先肯定了《意見》發布1年多以來,購買主體在依法保障承接主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權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他說:“四川省各級黨政機關都按要求開展了購買法律服務的相關工作,并且絕大部分都是通過政府采購官方網站、第三方代理平臺進行公告。這種最大程度的公開能夠充分激發法律服務市場生機,使得更多的律師事務所關注并參與到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中來,以形成政府和律師事務所良性互動的局面。從本人及所在律所參與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來看,絕大部分政府在購買法律服務時設置的資格性條件和評審條件是合理合法且有利于項目良性競爭,不存在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
  不過,劉守民坦言,有律師也曾向他反映,并非所有購買主體對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法規都有全面理解,仍有部分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采購文件設置不太合理,比如,某些法律服務項目會設置“一級律師、二級律師”這類專業職稱,或者將“律師事務所獲得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或指定機構獎項”作為項目評審條件。但事實上,這類專業職稱及獎項并不是衡量律師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必須條件。如果以此作為評審條件或加分項,顯然對職稱級別不高、榮譽獎項不多但業務能力卻很強的青年律師不利,使得青年律師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同時,這種現象不利于律師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劉守民建議,購買主體應加強法律意識,為打造更加公平的營商環境作出努力。
  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