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昆:政府購買服務明確為政府采購標的
2015年03月19日 11:28 來源:證券時報 【打印】
財政部副部長劉昆日前表示,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政府采購從法制向法治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解決政府采購領域突出問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推動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強化財政政策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宏觀調控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
《條例》制定過程中,主要把握了四個原則:一是嚴格依據《政府采購法》制定,同時也注意與《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做好銜接。二是按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發揮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實現。三是創新政府采購管理理念和方式,在嚴格采購程序管理的同時,強化采購需求和結果管理。四是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
對于采購標的,劉昆指出,《政府采購法》明確為貨物、工程和服務。貨物的概念一直不存爭議,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實踐中與招標投標法存在重疊,服務是否包含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認識尚不統一。為此,《條例》對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與《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做了對應性規定,并對《政府采購法》中服務的定義做了細化規定,即“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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