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從業的那些“硬杠杠”
2018年04月03日 09:15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的這5項基本條件,成為今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的“硬杠杠”。
業內專家表示,專業化是代理機構的發展方向。《暫行辦法》提出的上述執業要求條件,對于規范代理市場、推動代理機構專業化具有重要意義。
“5名以上專職人員”等要求具有進步意義
自2014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代理機構數量激增,從3494家增長為9800多家。“然而,有相當一部分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甚至只有一兩人。”中部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
該負責人指出,采購代理是采購活動的重要環節,一方面牽動著采購人,一方面聯系著供應商,而靠一兩個人支撐的代理公司,真的能夠很好地完成一項采購活動嗎?這無疑是要打個問號的。從做好代理服務、規范代理市場的角度講,《暫行辦法》要求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擁有不少于5名的專職從業人員,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一方面是對代理機構人員數量的要求,即不少于5人,那些僅靠一兩個人做業務的代理機構甚至‘皮包公司’將不復存在;另一方面,則是對從業人員執業能力的要求,即這些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如果相關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不足,代理機構也無權開展政府采購業務。”
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朱利平則從完善監管的角度作出分析。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后,代理市場準入實現“零門檻”,更多代理機構以更自由、更有主動權的姿態涌入代理市場,一方面激發了代理市場的活力,另一方面,也給監管部門帶來一些困擾。如,遇到某些擾亂市場的現象時,監管部門因缺乏相關依據“心有余而力不足”,無法及時、有效懲處違法違規的代理機構。《暫行辦法》提出了不少于5名的專職從業人員、完善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獨立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評審場地和監控設備設施等基本從業條件,使得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有了最起碼的資格要求,這也給監管部門提供了監管依據,有利于代理市場規范化發展。
河南省政府采購協會會長梁濤認為,《暫行辦法》提出的這5項基本資格要求,對推動代理機構整個行業和政府采購市場發展意義重大。代理機構本身是服務性機構,具有市場性質,5道“硬杠杠”“過濾”了一些資格不足、能力欠佳的代理機構,讓那些合法合規、有實力的代理機構真正參與到市場競爭中去,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扭轉靠“拉關系”“走后門”拿業務等不樂觀的現狀。
進一步界定“專職從業人員”及其專業能力
采訪中,記者發現,受訪者對“5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的關注度最高,興趣也最大。對于《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表述,有人進一步發問:如何定義“專職從業人員”?如何評判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否“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又該由誰來評判?
對此,已有地方展開了探索。如,海南省財政廳近日印發了《關于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備案管理的通知》,其中細化規定,專職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但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既是單位的專職人員,同時還應是專職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人員,而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代理機構在填報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時,必須上傳至少1名專職從業人員參加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出具的人員培訓證書或培訓證明,培訓證明應有培訓人員名單。
海南省的做法引起了廣泛關注,多數受訪者表示,其對專職人員和專職從業人員的界定較為清晰,易于把握。對上傳專職從業人員培訓證明的要求,也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值得效仿。“不過,實際操作中也可能遇到一些問題。一些財政部門的培訓或考取某個資質證明是有時間規定的,比如大概一年一兩次,并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獲取培訓證明和資質證明。假如出現了一個適合代理機構開展業務的機遇,卻因為沒有趕上培訓或考取資質證明,代理機構也只好作罷。我希望對5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的能力認定能夠結合業務效率來開展。”中融國遠招標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丁攀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指出,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是否“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可以通過財政部門、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培訓考核來認定,“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認定卻讓人“撓頭”不已。畢竟,政府采購項目千差萬別,采購文件專業性強,可能涉及多個行業,采購活動又囊括多個環節,很難用同一把標尺來衡量。該專家建議,可結合《暫行辦法》中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相關內容開展評價認定工作,如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檔案管理情況等。這些內容與采購活動的具體環節相呼應,且針對性強,綜合評價后,能夠得出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能力的較為合理的判斷。具體評價機構應為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行業協會、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等。
內控建設、辦公場所等硬性要求也不容忽視
除了“5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外,“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這四項硬性要求,同樣不容忽視。
要求代理機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防范采購風險、維護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條件、必要的評審場地和監控設備設施,則是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的重申和補充細化。
此外,有專家表示,代理機構分支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業務,也應滿足相應條件。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若自己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與總公司類似,分公司也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還應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高榮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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