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 15:31 來源: 【打印】
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政府采購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提出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針對中央巡視提出的政府采購有關問題,以全面落實巡視整改工作為契機,繼續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
第一,政府采購規章制度建設進入新階段。推進政府采購有關部門規章修訂工作。針對政府采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印發《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力運行,加強源頭和結果管理;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起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重點解決專家不專、專家權利責任不對等、專家數量不足,代理機構無序競爭、專業化能力不足、違規操作、執業能力不足等問題。
第二,政府采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取得新成效。一是大力減少審批審核數量。落實中央關于擴大高校、科研院所采購自主權的政策措施,允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和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 制管理。二是簡化優化審批審核流程。實行采購單位一攬子申請變更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部門集中論證、財政統一批復”,對審批審核實行限時辦結制,對符合要求的審批項目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托政府采購有關信息化系統,探索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建立對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報情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和采購進口產品審核事項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要求落實情況的常態化動態監管機制。
第三,政府采購推進改革創新實現新進展。一是完善政策功能。繼續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范圍,委托廣西會同有關地區研究提出支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政策建議,會同工信部細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二是結合采購人的現實需要深化批量集中采購改革。將協議供貨價格聯動機制擴大到所有批量集中采購品目,重點解決協議供貨產品價格虛高問題,滿足采購人緊急、零星等多樣化采購需求。研究開展批量集中采購售后服務單獨采購,提高相關產品的售后服務保障水平。三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印發《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明確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的總體要求、查詢渠道,以及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等內容。與多部門簽訂聯合懲戒備忘錄,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等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依法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建立中國政府采購網與“信用中國”網站的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管理發布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四是推進電子賣場建設。指導浙江開展電子賣場試點,探索政府采購反向競價模式,著力解決零星采購的時效性,以及政府采購與社會電商的價格聯動問題。五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與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等14個部門聯合部令第39號),與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資委聯合印發《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數據規范》,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推動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系統的信息共享。六是繼續推進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改革工作。規范公務機票購買行為,將改革逐步延伸到京外中央預算單位和地市級預算單位。七是首次開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審核工作。對130家中央部門編制的“二上”預算中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促使中央單位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政府采購創新監管模式邁出新步伐。一是推進聯合懲戒,建立健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印發了《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協同監管機制的通知》(財辦庫〔2016〕427號),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從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等方面,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的協調配合。二是組織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運行機制。牽頭組織2016年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分級開展對1538家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專家和代理機構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處罰。印發《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的公告》,規范相關工作的抽查原則、建立名錄庫、抽查方式、抽查過程、結果公開等內容。三是加強警示教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設立“案例解讀”專欄,首批曝光專家評審和代理機構執業中的10個典型案例。近日,國庫司正式掛牌成立了政府采購管理三處,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回顧即將過去的2016年,政府采購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但與構建結果導向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執行機制、監管模式的要求相比,與社會公眾對政府采購的期望相比,仍有很多不足之處,還需要進一步努力加以解決。
(摘選自婁洪在“地方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班”上的講話,有刪減)
© 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版權所有 | 聯系我們 | 意見反饋 | 京ICP備10046031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