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通知完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
2020年09月15日 09:25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布《關于加強招標人主體責任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招標人主體責任,健全和完善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
根據《通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投標活動提出異議和投訴的,分三種情形:對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等事項的異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進行;對其他事項的投訴,可以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其他事項的投訴,未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向招投標監管部門投訴。收到投訴的招投標監管部門,在投訴受理前,可以責令招標人核查。招標人核查的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時限。
《通知》特別明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通知》明確,招標人收到異議和責令核查事項后,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核查,作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應當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作出。對責令核查事項的答復應抄送招投標監管部門。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經核查認為影響中標結果的,在與可能中標的投標人就補償相應投標成本損失達成一致并補償后,可以選擇重新招標。重新招標時,原投標人均不得參加投標。對招標人書面答復不服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0日內向負責該招標項目監管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提出投訴。
《通知》明確,投訴受理后,招標人應當向招投標監管部門提交異議和責令核查事項的核查情況、答復情況的書面說明。異議和責令核查事項涉及串通投標的,招標人還應提交未參與圍標串標的書面承諾。書面說明和承諾應當經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投訴處理過程,招標人的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接受詢問,配合調查。
《通知》強調,投訴人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經查實后,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聯〔2018〕8 號)認定為建筑市場B級不良信用信息。
另外,招標人組織的招標項目多次發生投訴的,招投標監管部門可將有關投訴情況抄送招標人上級紀檢監察組織、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建議相關管理部門在后續工程實施過程中加大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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