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57項政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出爐
2024年01月12日 09:11 來源:中國招標雜志 【打印】
日前,天津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政府采購類)》(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及其適用規則。
《裁量基準》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政府監督檢查;供應商拒絕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等共57項違法行為。每項裁量權基準均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設置,并明確了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等內容。
其中,關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政府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分為四個裁量階次。
第一階次: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要的相關材料,經指出后予以改正,拖延時間在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以下的,對采購人、代理機構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二階次: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要的相關材料,經指出后予以改正,拖延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不滿20個工作日的,對采購人、代理機構處以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階次:拖延監督檢查時間合計在20個工作日以上的;拖延接受監督檢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采購人、代理機構處以警告并處超過2萬元、不滿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階次:拒絕、阻撓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檢查場所的;拒絕、阻撓檢查人員調查詢問的;拒不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要的相關材料的;為逃避監督檢查,銷毀監督檢查所需要的證據材料的;拒絕、阻撓、拖延接受監督檢查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具有其他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行為的,對采購人、代理機構處以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關于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違法行為分為三個裁量階次。
第一階次: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對采購人員處以警告并處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階次: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超過1000萬元、不滿5000萬元的;發現2次以上實施該違法行為的;實施該行為并在采購活動中對相關供 應商給予便利的;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采購人員處以警告并處超過5000元、不滿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階次: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實施該行為并導致相關供應商中標(成交);違法行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對采購人員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悉,《裁量基準》適用規則對《裁量基準》的適用范圍、適用程序、特殊調整、術語解釋等進行了規定。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適用《裁量基準》確定相應的裁量階次,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等情形,確定處理處罰結果。
《裁量基準》及其適用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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