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圍繞“放管服”做好 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調整工作
2018年04月10日 09:00 來源:財政部 【打印】
根據《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規定,大理州及時調整采購限額標準并轉發執行,圍繞“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提升采購效率,規范采購管理。 在“放”的方面,新目錄作出七項調整。一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省級200萬元,州市級120萬元,縣級100萬元;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全省為200萬元;大理州州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20萬元;各縣市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作調整和增減。二是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以上的黨委、政府批準自行采購的,不需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三是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以上的黨委、政府已批準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具體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將采購實施計劃和經政府采購程序后簽訂的合同,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四是大理州將州級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由2017年的10萬元上調至20萬元,目錄內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采購單位可以自行采購,每個季度控制一次。五是已依法公示并無異議、符合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不再發布采購公告和組織評審專家評審,由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編寫協商情況記錄。協商的全過程應當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成交結果、協商情況記錄、采購合同等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告。六是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單位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七是采購項目已列入部門預算支出規劃或者財政性資金來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購單位可以提前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待資金到位后,采購單位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合同。 在“管”的方面,新目錄從七個方面進一步強化管理。一是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省財政廳備案。二是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由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出具不招標意見。三是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相互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或者建議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四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發現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五是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文件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期限不得超過3年。六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應當在完成行業準入(可行性研究批復、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同級政府批準實施方案、政府的資金來源確認等識別、準備工作后,才能啟動政府采購選擇合作伙伴(供應商)程序。七是采購單位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在“服”的方面,新目錄提出四項規定。一是采購單位應當在編制采購預算時,制定向小微企業預留份額計劃,執行對小微企業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將向小微企業預留份額情況統計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二是為減輕投標企業籌資的壓力和負擔,采購單位、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供應商可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三是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以選擇符合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網上競價采購。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就近就便選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四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和省駐州、市、縣預算單位、司法體制改革單位、審計系統的政府采購項目,納入省級財政管理,可在省級采購,也可在所在地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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