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財務測算之無形資產和攤銷問題
2018年05月24日 13:47 來源:PPP知乎 【打印】
呂杰峰 北京高燊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
PPP模式下,以BOT方式運作的項目建設投資資產屬性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從會計準則的角度及PPP的法律法規等方面,對建設投資資產屬性進行一些深入分析。同時對財務測算中對無形資產攤銷處理上的一些難點問題進行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順序、稅前補虧等概念進行一些探討。
1.PPP模式下BOT運作方式的項目建設投資資產屬性分析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PPP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運營(OM)、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移交(TOT)和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方式,其中BOT模式是最為常見的運作方式。在BOT模式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而是應該根據不同情況確認為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那么,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區別是什么,建設投資具體應該確認為金融資產還是無形資產?
(1)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定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費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1)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2)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上述定義專業術語較多,較難理解。對PPP項目來說,只用關注第1)條即可,就是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金融資產最典型和普遍的類型就是債券,在下面的討論中,可以把金融資產視為債券,會比較容易理解。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資產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滿足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標準: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上述定義同樣專業術語較多。無形資產最為常見的是土地使用權和專利,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2)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確認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確認為金融資產的條件是:
“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的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
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是:
“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根據不同情況,BOT模式下的建設投資確認為金融資產、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混合形式,均有可能。
金融資產具有強制性,即上述準則所稱“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合同權利”。在BOT模式下,項目建設完成后,如果政府方對收益進行保底,那么就相當于項目公司購買了一種“債券”,有期初現金流流出和未來一系列確定的現金流入,這就實質上等同于一種金融資產,因此可以計入金融資產“長期應收款”項中列示,
BOT模式下,涉及到的資產是特許經營權。所謂特許經營權,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權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未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進行建設、運營和管理維護的一種特許經營的權利,同時允許投資企業向用戶收取一定費用或者給予投資企業一定數額的補償,用于投資企業收回成本并獲取投資收益。
在實際工作中,PPP模式下,BOT運作方式的PPP項目,常見的回報機制包括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三種。
根據財辦金[2017]92號文: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不得入庫。
從上面規定可以看出,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的BOT項目,其付費需要與績效考核掛鉤,因此項目公司收費金額是不固定的,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
對于使用者付費方式的PPP項目來說,費用收取的多少取決于項目處理的數量,而項目處理數量的多少隨著市場供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項目公司的收費金額同樣是不固定的,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
此外,對PPP項目來說,國家各部門三令五申不得承諾收益保底,因此固定收益的條件很難具備,但對于某些特殊的項目,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用政府按最低保底用水量和固定的價格支付給項目公司,超過最低保底用水量部分,采用市場化收費,這種情形下,可以分為固定和變動兩部分,固定部分的污水處理費構成了一項無條件向政府收取現金的權利,且金額確定,應按照金融資產(長期應收款)進行賬務處理;變動部分因其收費金額無法確定,應按照無形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對中國交建、四川路橋、東方園林等擁有BOT項目的上市公司年報分析也可發現,其BOT項目下的特許經營權大都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2.如何理解攤銷是一種償債現金來源
對于BOT模式運作的PPP項目來說,從上面分析可知,計入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是最合理和最普遍的。那么計入無形資產后,其攤銷的處理是值得探討的。
折舊對應于固定資產,攤銷對應于無形資產,其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在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和攤銷額進行的系統分攤。在PPP財務測算時,在成本估算表、利潤與利潤分配表和項目現金流量表中,均涉及到攤銷的計取問題。在項目還本付息過程中,攤銷是一種償債現金來源。
攤銷的本質是什么?從會計上看,攤銷和付現的經營成本等構成總成本費用,但和經營成本不同,攤銷卻不是真正的現金流出。怎么理解這一點呢?
如下面例子所示:
假設無形資產購買時花了100萬元,每年攤銷40萬元。每年公司的銷售收入是200萬元,假設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不考慮其他原材料、工資福利等的經營成本開銷和所得稅,公司的凈利潤就是200萬元減去40萬元無形資產攤銷,即200-40=160萬元。
從收入的角度看,公司有200萬元的現金流入,可以用這200萬元去償還貸款。從利潤的角度看,公司凈利潤為160萬元,這160萬元可以直接用以償債,但公司年底實際的現金有200萬元,也就是說凈利潤160萬元和攤銷40萬元均可以用來償債。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攤銷不屬于利潤,但可以作為償債資金。也就是說攤銷一種費用,但并不是真正的現金流出,其實質是收入的一部分,只是付現的費用需要支持現金,攤銷不需要(可以理解成建設期已經支出了現金),把它算作費用,但卻沒有實際支出,那么在公司內就是一筆現金,可以用以償債。
3.如何理解項目公司利潤分配順序及稅前補虧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利潤分配順序如下:(1)彌補虧損,但不得超過規定期限;(2)繳納所得稅;(3)彌補在稅前利潤補虧后仍存在的虧損;(4)提取法定公積金;(5)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分配利潤。
從上面的利潤分配順序可以看出,企業稅前利潤(利潤總額)的分配順序首先是彌補虧損,然后才是繳納所得稅,再次是彌補在稅前利潤補虧后仍存在的虧損。
這里涉及到一個稅前補虧的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里幾個稅前補虧和稅后補虧,以及補虧年限5年容易混淆,為簡便解釋,參考下面例子:
某項目的利潤表如下表所示:

項目第一年利潤總額為-15萬元,即虧損15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即利潤總額)去彌補,但不得超過5年。彌補的結果是這5年(第2到第6年)項目沒有利潤,因此應納稅所得額均為零。到了第7年,盡管第1年的虧損還有5萬元沒有彌補,但已經彌補了5年,不能再往下年度結轉了,因此第7年視為項目開始獲利年度。假設所得稅率為25%,那么第7年應納稅2×25%=0.5萬元,納稅后凈利潤未2-0.5=1.5萬元。項目應當用1.5萬元的稅后利潤去彌補第1年的虧損,彌補后第1年虧損還剩5-1.5=3.5萬元,然后再用第8年及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去彌補直到完全彌補完。
補虧年限5年的原理和注冊會計師考試有效期原理類似,五年一個滾動周期,如果五年內所考科目全部通過,則可以取得證書。否則,不管過了幾個科目,從第六年開始,以前通過的科目全部作廢,需要重新開始考試。
另外還有幾個需要注意的規定:(1)項目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利潤分配順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項目公司。也就是說稅前補虧是強制性要求,不能違背。(2)項目公司可以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數額。也就是說不是公司認為虧損多少就是多少的,需要稅務部門核實調整后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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