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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經營范圍缺乏統一表述

2020年07月17日 09:1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打印

     ■ 馬金眈

“五花八門的書寫,各式各樣的規定”。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政府采購領域,對代理機構經營范圍的表述尚且缺乏統一規定。

經營范圍表述:形式繁多

目前,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都是如何表述的?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在相關網站上查詢了約100家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發現50多家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體現“政府采購”。如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政府采購的招標和咨詢服務等。其余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一般都寫明的是招標代理。代理工程項目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一般是建筑工程招標代理、工程的招標、投標代理及技術咨詢等。

記者還查閱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的有關規定,《辦法》要求代理機構進行名錄登記應填寫的信息包括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記者發現《辦法》也沒有對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有明確的要求。

為進一步印證,記者還撥通了部分地區工商部門的電話,有的地區表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不可以表述為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只可以注明為采購招標代理。

當記者問及: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那么代理機構是否可以提出這樣的申請?

對此,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像“政府采購招標代理”這樣的申請一般是駁回的。經營范圍要看經營范圍規范表述里是否有,如果沒有可以填寫相關的。

財政部門規定:多種多樣

既然各代理機構經營范圍的表述并不統一,各地財政部門是否對此加以規定和明確了?針對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天津、上海、湖北、河北、江西等多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記者發現各地對此規定不一。

“目前并沒有要求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要體現政府采購代理才能進行名錄登記,也沒有看到財政部的文件有這樣的要求。現在要求經營范圍一般要有招標代理服務。”天津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天津市明確審核時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專職從事政府采購人員社保證明,固定營業場所證明,以及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承諾函。

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目前沒有明確要求經營范圍需體現政府采購,但是上報的代理機構都有體現招標代理。經營范圍不專門體現政府采購招標代理,也會按規定進行名錄登記。

記者在采訪中還發現,還有省份并未限制要求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如湖北省代理機構進行名錄登記時,不要求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有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或者招標代理,但是進行名錄登記時公司業務描述、公司規章制度、章程等必須有政府采購內容,規章制度、硬件設施必須符合開展政府采購的要求。湖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后如果可以的話,還是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明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江西省的做法與這些省份不同,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說:“江西省明確要求代理機構在進行名錄登記時,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要體現政府采購代理,如果不是政府采購代理,招標代理也可以。”

部分地區經營范圍規范表述含“政府采購代理”

記者了解到,在今年年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將經營范圍由登記敘述文字優化調整為登記規范條目,由申請人從規范目錄中自由選擇規范條目申請登記。規范條目采用歸類概括的方式表述經營行為,對于與規范條目指代的經營活動一致的具體經營活動內容、經營方式或相關服務和產品,登記機關均使用對應的相關規范條目登記經營范圍。改革試點階段,設立登記和新增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使用經營范圍規范表述。對此,記者還專門查詢了經營范圍登記規范表述目錄。

記者登錄了經營范圍規范表述查詢系統(試用版)查詢現有條目,發現與政府采購業務內容相關的經營范圍目前只有政府采購代理服務,系統對該條目的相關活動解釋為:從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種政府采購代理服務及相關附屬的不涉及許可審批的活動,均使用政府采購代理服務的規范表述登記經營范圍: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換言之,部分地區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目前可以選擇政府采購代理。

“雖然《經營范圍登記規范表述目錄(試行)》的出現,在一定范圍內解決了申請人經營范圍申請填報難、各地登記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對促進營商環境優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各地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的要求目前仍不一致。今后是否會對代理機構經營范圍作統一要求,我們拭目以待。”采訪中,有聲音這樣認為。

(注:上述兩篇文章中所表述的代理機構,均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因涉及討論其經營范圍是否要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為避免贅述,文章中統一應用了“代理機構”這一概念。)